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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tangen 2008-11-6 10:09 PM

国内某论坛被法庭谕令交出发贴者资料

刚才看到NTV7的新闻称,
槟城法庭谕令国内某知名论坛,交出发贴者的资料。
据悉,该发贴者的言论涉及一位名流。

有没有人看到这则新闻?


8/11/2008 更新,找到了该篇新闻
[url=http://www.e-sabah.com/viewthread.php?tid=32707&page=2&fromuid=3#pid165576]梁宗宝丑闻风波‧佳礼须交出网友资料
[/url]

[[i] 本帖最后由 itangen 于 2008-11-8 01:18 AM 编辑 [/i]]

oscarmastw 2008-11-6 10:23 PM

回复 1F itangen 的帖子

是那一个论坛!

不会是伊-沙巴吧!

oscarmastw 2008-11-6 10:30 PM

记得數月前,我在E-SABAH回帖(只是回一些帖子),得罪了XXX,结果给这XXX(当然,不排除被人陷害及有力人士冒名XXX),向H我XX投诉,结果使我差点被XX。

好彩许多位上司大力照住我!我才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。

对不起,太多XX了,因為关系重大,希望各位多多见谅!
小心遭小人暗算呀!
真要请教阿丹杜亞打小人的时辰及方法了!

奉勸各位大大!貼帖回帖,可要小心哦!有人天天上网找“漏洞”喔!

alex.5197 2008-11-6 10:34 PM

回复 3F oscarmastw 的帖子

[color=red]你经常上来回帖,小心 XX 向你上司告状,
说你 XXX;P

上议 2008-11-6 10:36 PM

回复 3F oscarmastw 的帖子

換一件"马甲"再來玩过吧....................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:lol

itangen 2008-11-6 10:43 PM

回复 2F oscarmastw 的帖子

名字也说出来好了。 :)
佳礼论坛。
在其它网上媒体好像没有看到这则新闻。

oscarmastw 2008-11-6 11:21 PM

回复 5F 上议 的帖子

換不到!他们查我IP地址等!知我本尊!

现时所有同事貼帖,不好的全进我帳!
其中一名间碟,連XX主都做了!在论坛內,权力挺大的哩!

我~~~死翹翹!

且看此帖会否被刪或封!

阿丹杜亚 2008-11-7 12:22 AM

回复 7F oscarmastw 的帖子

不是吧?有这么严重 ?我们的论坛也有间谍 ?
这样不是弄得E-sabah写帖人人心惶惶 ?:L

冷酷的小熊 2008-11-7 12:23 AM

:o

国师要小心咯...ISAISAISA....:lol

xcls 2008-11-7 12:25 AM

其实害怕的网友,可以考虑在 FREE WIFI ZONE 里上网发言,FREE WIFI ZONE 里的是共用IP,每天都有不同的人应用,更本无法知道是谁在那里发帖,除非那里有安装CCTV,如过是这样,那网友可以戴帽子,戴黑眼镜,保证没有人知道你是谁。 再不然的话,就去其他没有CCTV的地方!

xcls 2008-11-7 12:46 AM

如果你是用 STREAMYX 的话,你可以用 ACCESS POINT + ROUTER 开放你的INTERNET LINE,让你的邻居朋友大家一起共用,一个IP几十个人用,如果发生甚么事,你可以说,这个IP有很多人共用,你又怎么知道是我?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法庭是不能定罪的!

当然,最重要的是,不要发表不正确的言论,这就不用害怕了。:P

george 2008-11-7 01:12 AM

[quote]原帖由 [i]xcls[/i] 于 2008-11-7 12:46 AM 发表 [url=http://www.e-sabah.com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164971&ptid=32707][img]http://www.e-sabah.com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如果你是用 STREAMYX 的话,你可以用 ACCESS POINT + ROUTER 开放你的INTERNET LINE,让你的邻居朋友大家一起共用,一个IP几十个人用,如果发生甚么事,你可以说,这个IP有很多人共用,你又怎么知道是我? 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,法庭是不 ... [/quote]

我是不清楚大馬法令是如何?
但是在台灣來說 這樣的情形會把事情算在 網路申請人頭上@@"

xcls 2008-11-7 02:33 AM

[quote]原帖由 [i]george[/i] 于 2008-11-7 01:12 AM 发表 [url=http://www.e-sabah.com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164980&ptid=32707][img]http://www.e-sabah.com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

我是不清楚大馬法令是如何?
但是在台灣來說 這樣的情形會把事情算在 網路申請人頭上@@" [/quote]


民主精神是不能这样的,在证据不足情况下定人罪是违反民主精神,违反联合国人权精神。
我不清楚台弯,不过,如果真照你所说,即使发言者不是網路申請人但也被定罪的话,这就有点像是共产主义了。

除非台弯有法令规定網路申請人不能开放網路给其他人应用,又或有明文规定網路申請人将负起所有这IP发出的言论责任。

但不要忘记,这世界还有骇客(HACKERS),如果骇客进入你的电脑,再应用你的电脑IP发贴,难道那也是你的错?连美国白宫网站也会被骇客入侵,更何况是我们这些普通人家里的电脑?

除非你自己认罪,否则在"疑点利益"归于被告下,法庭是无法定你的罪,也耐你不和。只要你死口不承认。最重要的是,你即没有做过,为何要认?

时下很多年轻人都不了解法律,遍遍执法者就是看死你们不懂法律,应用"倔打成招"的方式逼你们认罪,很多被定罪的人,不是因为执法者掌握了确凿证据,而是因为自己害怕而招认了。

当然,对于一些不是民主的国家,或一些自称民主但有惡法(ISA)的国家则另当别论,因为他们是不会跟你讲道理的。


:L

jeweller 2008-11-8 12:14 AM

大家先别慌。

X府要制造白色恐慌,让大家害怕了,不敢再批评它。

别上当。 只要是事实,该批评的,我们还是要批评的。

limmanson 2008-11-8 12:27 AM

[quote]原帖由 [i]george[/i] 于 2008/11/7 01:12 AM 发表 [url=http://www.e-sabah.com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164980&ptid=32707][img]http://www.e-sabah.com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

我是不清楚大馬法令是如何?
但是在台灣來說 這樣的情形會把事情算在 網路申請人頭上@@" [/quote]
我相信在大馬,在某個程度的責任上,也是歸於網路申請人的。
就我知道,有某間公司,曾選擇申請安裝Hotspot,讓其代理們使用無線上網,而不考慮安裝Streamyx讓全部代理更方便使用。
其理由就是,怕無法控制其代理以其Streamyx從事非法活動。
因使用Hotspot,各人都有各人的密碼帳號,如出什麼問題,就歸屬各人的責任。
畢竟申請人有其責任,是不能推卸責任的。

itangen 2008-11-8 01:15 AM

梁宗宝丑闻风波‧佳礼须交出网友资料

[size=15px](檳城)佳礼中文论坛因2年前一则文章有损一名社会闻人名誉,今日(週四,11月6日)被檳城高等法庭諭令交出於2006年7月25日前后,在其论坛留言的网友资料及网际协议或互联网协议(Internet Protocol,IP)地址。[/size]

[size=15px]本案起诉人为54岁的梁宗宝,佳礼网络有限公司论坛列为答辩人。[/size]

[size=15px]他通过律师法兹在法定宣誓书中指出,他是鉴於佳礼论坛於2006年7月25日所上载的一则图文並茂的文章及隨后的评论留言,令他感到不安。[/size]

[size=15px][color=blue]指评论留言破坏名声[/color][/size]
[size=15px]他声称,自己是唯一取得檳州元首颁赐DJN(俗称准拿督)勛衔的梁姓人士,这篇文章所附上的照片也影射自己与內文有关係,破坏了他的形象及名声。[/size]

[size=15px]他表示,自己是华社闻人,在数个组织中担任重要的职位,也是光华日报的副总经理,导致他的社会声誉被破坏,成为被嘲讽的对象,还面对情绪压力及与家庭成员之间的关係受损。[/size]

[size=15px]他相信答辩人有能力提供有关文章作者的个人资料及IP地址,並曾於2006年8月10日、8月22日及9月22日通过律师向答辩人索取,却没有获得任何回应。[/size]

[size=15px]高庭法官拿督峇利亚是於週四发出庭令,諭令佳礼中文论坛在14天內交出指定的IP地址给起诉人代表律师,並负责堂费。[/size]

[size=15px]转载自
[url=http://www.sinchew.com.my/node/89221?tid=1]http://www.sinchew.com.my/node/89221?tid=1[/url][/size]

xcls 2008-11-8 02:14 PM

[quote]原帖由 [i]limmanson[/i] 于 2008-11-8 12:27 AM 发表 [url=http://www.e-sabah.com/redirect.php?goto=findpost&pid=165554&ptid=32707][img]http://www.e-sabah.com/images/common/back.gif[/img][/url]

申請人有其責任,是不能推卸責任的。 [/quote]

申請人当然有責任,只是这个責任不能被解读为:申請人=犯罪人 (申請人不一定是犯罪人)
控方必须出示证据以证明"申請人"就是"犯罪人"。这就有一定的难度。

上议 2008-11-8 02:23 PM

佳礼中文论坛是在大马注册的吗.?

不然的话又能奈何啊.?

oscarmastw 2008-11-8 05:25 PM

回复 18F 上议 的帖子

佳礼中文论坛是在大马注册的!

申请会員需填具个人资料等!例如身分证號碼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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